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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体罚学生揪头撞墙 家长维权方法

来源:北京利方儿童青少年心理咨询  发布日期:2016-07-16

在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中,有部分案件的施害者是教师.例如,个别教师在工作期间对学童进行杀戮或殴打,一些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对学童实施暴力体罚而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等.由于教师身份的特殊性,来自教师的暴力伤害往往让幼儿园和孩子难以防范.

鉴于此,一方面,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幼儿园教师、保育员的资格、入职条件的规定,严把教师和保育员人口关,防止有故意犯罪前科、有精神病史的人进入保教队伍,并对于现有的保教队伍中不适合在幼儿园工作且有可能危及幼儿安全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离。

另一方面,幼儿园应当加强对保教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增强其法制观念,规范其职务行为,禁止保教人员体罚幼儿或实施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最重要的是要做好监控,在教育区内实行摄像头无死角全覆盖,让违法的手不敢伸向孩子!

幼师体罚学生揪头撞墙 体罚幼童情节严重涉嫌违法

幼儿园老师除了对儿童进行教育之外,还应该本着仁爱之心和职业道德对儿童尽到谨慎管理义务。那么,如果幼儿园老师对儿童实施体罚,该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呢?赵国中律师认为,幼儿园老师体罚幼童,情节严重时涉嫌违法。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心发育都尚未成熟,我国有许多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如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其他法律比如《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师法》等也都有相关规定。

赵国中律师说:故意伤害儿童的老师,除了被社会谴责之外还将承担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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